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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立方: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人选、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