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成员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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