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文件以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 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并对股 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 1/3以上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