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以确保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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