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审慎 负责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该人员熟悉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 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郝政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彤 郭澳 吴韬 202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