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 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披露标准的统一, 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制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 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