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跃、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 引 | 号 bm56000001/2024-00007626 | |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 发文日期 | | 1718903880000 | | 名 | | 称 | 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跃、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 文 | | 陕证监措施字〔2024〕17号 号 | | 主 题 | 词 | |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跃、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孟海峰对该违规事项负有 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跃、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 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