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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科恒泰 (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