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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