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