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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