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尔佳: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独立 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