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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尔佳: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 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以资金管理、投资理 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4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使用进度,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