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可以全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 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投票 权数。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 称"监事"特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