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