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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同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一)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