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专门会议组成 1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