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 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 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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