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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有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