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信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惠州仁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