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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盈特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独立董事 第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