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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盈特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大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 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 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博盈特焊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适用本规则。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