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盈特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