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 们作为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吴丹妮女士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 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