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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3-3-1-1 致: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