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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 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