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 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