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菱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