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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 职责。 第6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细则第4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1条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规范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的专门机构。 第2条 为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