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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细则第4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1条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规范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简 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2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第4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