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西 藏 证 监 局 2 0 2 4 年 4 月 1 7 日 〔2024〕10号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 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 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 结。西藏珠峰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13 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阻碍上市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