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03 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西藏珠峰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的公告》等公告,未准确披露证监局发出的监管文书,公告中存在 多个错别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2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我部 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决定。 根据《警示函》,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1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