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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水务:江南水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南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