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的相关行为。公司下属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