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全部成员 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 财务管理专长,并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公司须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 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1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工作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 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