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新化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版)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 (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 资格之一)。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 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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