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程控股: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市国资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市国资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收购人的如下保证: 1 1、收购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说明、承诺函、自查报告或证明; 2、收购人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材料及陈述(含书面陈述及口头陈述)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 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其 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市国资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市国资产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国控"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