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2023年10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 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