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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敖东: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JILIN AODONGJILIN AODONG(SZ:000623)2023-09-20 10:24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公司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维护公司价值,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 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鹏、肖维维、梁毕明 2023 年 9 月 20 日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过认真研究, 对相关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