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 1 页 共 6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