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重大消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至参股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