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24年4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 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