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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 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