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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 《公司章程》 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 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股份)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