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本条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