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治信息:对外担保制度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