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