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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 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