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和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的说明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罗 博特科")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 (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 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合计 81.18%的股权和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 ficonTEC Service GmbH 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各 6.97%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