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罗博特科智能科技南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罗博")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南通罗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罗 博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罗博使用总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 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本页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博特 ...